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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5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53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胡宇任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15年度聲沒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胡宇任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29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其於民國114年9月16日死亡,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29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含海洛因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書在卷為憑,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本件聲請,依上說明,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薰勻

裁判日期:2026-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