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65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譯照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2、3、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揭。
三、經查:㈠被告黃譯照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2、3、4號為不起訴之處分在案,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物品,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分別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12月1日調科壹字第11123024180號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0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11000287號鑑驗書在卷可佐,除因鑑定用罄部分外,均應併同無法與之完全析離之包裝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其中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亦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8月2日草療鑑字第1120700495號鑑驗書在卷可參,且已無從與所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析離,或析離所需費用與物品之客觀價值顯不相當,自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㈡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淞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吟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海洛因2包(含包裝袋2個) 鑑驗結果: 送驗粉末檢品2包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1.52公克(驗餘淨重1.46公克,空包裝總重0.83公克),純度34.59%,純質淨重0.53公克。 卷證出處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12月1日調科壹字第11123024180號鑑定書(毒偵1748卷第135頁)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 鑑驗結果: ⒈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3) ⒉檢品外觀:晶體 ⒊送驗數量:淨重0.0733公克 ⒋驗餘數量:淨重0.0670公克 ⒌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卷證出處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0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11000287號鑑驗書(毒偵1748卷第129頁) 3 玻璃球吸食器1組 鑑驗結果: ⒈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 ⒉檢品外觀:玻璃球吸食器 ⒊送驗數量:乙組 ⒋驗餘數量:乙組 ⒌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卷證出處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8月2日草療鑑字第1120700495號鑑驗書(毒偵1268卷第65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