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66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松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毒偵字第496、2472號、114年度偵字第17908號、115年度聲沒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松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496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70、496、20
23、2472、2583號、114年度偵字第179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定結果,檢出含有如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之毒品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稽,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是該包裝袋應一併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至送鑑耗損部分,堪認業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簡鈺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彭品嘉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定結果 證據資料 1 菸彈2顆 送驗2顆,取1顆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取樣檢品已檢驗用罄)。 ⒈114年2月27日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毒偵496卷第28至31頁)。 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10日成分鑑定報告(毒偵496卷第59頁)。 2 菸彈5顆 送驗5顆,取1顆檢驗,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取樣檢品以檢驗用罄)。 ⒈114年10月14日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毒偵2472卷第45至48頁)。 ⒉114年10月15日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毒偵2472卷第51至53頁)。 ⒊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27日成分鑑定報告(毒偵2472卷第87頁)。 3 白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1個) 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1676公克。 4 褐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1個)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1260公克。 5 粉塊狀1包(含包裝袋1個) 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42公克。 ⒈114年7月18日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偵17908卷第34至37頁)。 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9月9日日調科壹字第11423920760號鑑定書(偵17908卷第6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