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60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志賢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5年度聲沒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含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志賢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14年度易緝字第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又其另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9795號提起公訴,惟因被告洪志賢已於民國114年11月2日死亡,而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067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及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前揭聲請意旨,有本院搜索票、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67號刑事判決書、114年度易緝字第20號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堪認實屬。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分別含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份,此亦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憑,均為違禁物,足認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毒品之包裝袋,與袋內之毒品無法完全析離,應與毒品整體同視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曹志銓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檢驗結果 鑑定報告 備註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9包 鑑定結果:送驗粉末檢品2包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驗餘淨重1.45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8月28日調科壹字第11323919970號鑑定書(見彰化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9795卷第567頁至第568頁) 彰化地檢署113年度毒保字第172號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檢品外觀:晶體 檢出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2.8338公克 衛生部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7月2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458號鑑驗書、113年7月3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459號鑑驗書(見彰化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9795卷第555頁至第557頁) 彰化地檢署113年度安保字第282號 3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 檢品外觀:晶體 檢出結果: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並含有純度小於1%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2925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