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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7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岳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戒毒偵字第22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岳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37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114年度毒聲字第12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停止戒治處分出監,並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並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乙情(詳如附表「鑑定結果」欄所載),有附表「鑑定報告」欄所示證據在卷可考,堪認附表所示之物屬違禁物,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自應對之宣告沒收銷燬。至於外包裝袋並無與毒品殘渣析離之實益及必要,可一體視為毒品違禁物,而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英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蕉杏【附表】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備註 1 白色粉末1包 檢出成分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0550公克,驗餘淨重0.0452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1月4日草療鑑字第1131000625號鑑驗書(見毒偵字卷第187頁) 即彰化地檢署113年度毒保字第33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裁判日期:2026-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