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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7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73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何宗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1764、237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沒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揭。

三、經查:㈠被告何宗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764、237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民國115年2月3日簽呈、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研磨器,經送鑑定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9月20日草療鑑字第1130900252號鑑驗書在卷可佐,堪認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且無從與所含毒品成分析離,或析離所需費用與該物品之客觀價值顯不相當,自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㈡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淞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吟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 備註 1 大麻研磨器1組 鑑驗結果: ⒈檢品編號:B0000000 ⒉檢品外觀:研磨器 ⒊送驗數量:乙組 ⒋驗餘數量:乙組 ⒌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第24項毒品大麻(Cannabis、Marijuana、Marihuana) 卷證出處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9月20日草療鑑字第1130900252號鑑驗書(毒偵1764卷第91頁)附件:

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