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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8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85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柏諺

住○○市○○區○○○道0段0號0樓(新北○○○○○○○○)上列被告因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零點捌玖捌陸公克、零點陸玖柒玖公克;含包裝袋貳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柏諺因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4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433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毒品2包(驗餘淨重0.8986公克、0.6979公克)經鑑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該扣案毒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上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曹志銓

裁判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