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89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欣儒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15年度執聲沒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模擬槍壹支(管制編號:北市鑑0000000000號)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欣儒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43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模擬槍1支(管制編號:北市鑑0000000000號),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楊欣儒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43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扣案之模擬槍1支(管制編號:北市鑑0000000000號)經認定為公告查禁之模擬槍,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4年4月7日北市警保字第1143058446M號函暨附件在卷可佐,足認確屬違禁物無誤,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