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9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永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偵字第10772號),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柒伍陸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永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07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送驗淨重0.7673公克,驗餘淨重0.7563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13年12月11日草療鑑字第1131200070號鑑驗書在卷可稽,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