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14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馨尹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調偵字第32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沒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馨尹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調偵字第32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屬侵害商標權之仿冒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規定甚明。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調偵字第32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經鑑定後均屬侵害商標權人商標權之仿冒商品一節,有廣州寶協有限公司112年1月10日電子郵件、ESTEE LAUDER鑒定報告、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在卷可佐,堪認上開扣案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綜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亦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忻彤附表編號 物品 數量 1 仿冒YSL商標口紅 5支 2 仿冒Lancome商標防曬霜 2瓶 3 仿冒SK-II商標精華液 2瓶 4 仿冒ESTEE LAUDER商標粉底液 4瓶 5 仿冒ESTEE LAUDER商標化妝水 2瓶 6 仿冒ESTEE LAUDER商標精華液 2瓶 7 仿冒Dior商標指甲油 (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記載為口紅) 2瓶 8 仿冒SK-II商標洗面乳 1件 9 仿冒SK-II商標青春露 1件 10 仿冒SK-II商標化妝水 1件 11 仿冒SK-II商標乳霜 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