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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1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16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施佳芸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調院偵字第39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沒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仿冒佩佩豬商標衣服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佳芸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調院偵字第39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仿冒佩佩豬商標衣服1件,屬侵害商標權之仿冒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規定甚明。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調院偵字第39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扣案之仿冒佩佩豬商標衣服1件,經鑑定後屬侵害商標權人商標權之仿冒商品一節,有鑑定報告書在卷可佐,堪認上開扣案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綜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亦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裁判日期:2026-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