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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18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家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1750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沒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家源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750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物品,屬侵害商標權之仿冒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另附表編號3之扣案物,為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併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各定有明文。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750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鑑定後屬侵害商標權人商標權之仿冒商品一節,有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在卷可佐,堪認上開扣案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另附表編號3之扣案物,為被告本件販賣之獲利,此情復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述明確,核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綜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亦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忻彤附表編號 物品 數量 1 仿冒三麗鷗商標髮箍 19件 2 仿冒莎莉商標鑰匙圈 2件 3 新臺幣200元

裁判日期:2026-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