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19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竣揚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5年度執聲沒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依附表所示方式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仿冒物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扣案附表編號2所示之金額,為被告本案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犯罪所得,此經其警詢、偵訊陳述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冠雁【附表】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商標權人 遭仿冒商標之註冊/審定號 沒收方式 1 仿冒包包1個(扣案)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00000000 均沒收。 2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