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聲沒字第27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彥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沒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暹羅鱷1隻,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彥杰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81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惟扣案之第一級保育類野生動物暹羅鱷1隻(目前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林務暨野生動物保護科代保管中),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第40條、第41條、第42條或第43條第3項之罪,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與其產製品及供犯罪所用之獵具、藥品、器具、工作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沒收之,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81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4年3月7日確定,115年3月6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扣案之暹羅鱷1隻,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且係保育類動物,有國立屏東科技大學野生動物保育服務中心物種鑑定書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