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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2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28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明亮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5年度聲沒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西瓜刀壹把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明亮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西瓜刀1把,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犯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12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前揭卷宗無誤,並有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而扣案之西瓜刀1把,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此據被告供承明確,並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扣押物品清單等件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得以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裁判日期:2026-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