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22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耿興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沒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耿興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彰化地檢署)以113年度偵字第1080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080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承不諱,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大隊偵二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商標單筆詳細報表、侵害商標真仿品比對報告、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明俊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仿冒三麗鷗商標鑰匙圈10件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113保983) 2 仿冒哆啦A夢商標鑰匙圈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