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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3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欣徹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13年度偵字第775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7753號被告賴欣徹因賭博案件(業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查扣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15,000元,係犯罪所得且屬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賭博案件,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775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13年11月15日至114年11月14日,並於114年11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彰化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首堪認定。本案查扣之15,000元,為被告於偵查中繳回之本案犯罪所得,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此有被告之警詢筆錄、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13年度保字第2061號扣押物清單、彰化地檢署贓證物款收據在卷可憑,是該扣案物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宣告沒收,是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怡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桉妮

裁判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