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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國審強處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國審強處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清炎選任辯護人 陳世川律師(法扶律師)

莊子賢律師(法扶律師)梁家昊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4281號、115年度偵字第2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謝清炎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七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中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謝清炎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刑法第272條及第271條第1項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被告於民國115年5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三、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暨審酌卷證資料後,認被告所涉上開犯罪嫌疑仍屬重大,又被告於本案案發前已有數次因家庭暴力行為遭通報之紀錄,且甚至因違反保護令等案件,經本院於114年5月21日以114年度簡字第761號判決判處罪刑,此有家庭暴力通報表、兒童少年保護通報表(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4281號卷一第165至167、173至206頁)、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卻又於本案再度對告訴人謝政穎及被害人謝劉梅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違反保護令或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之罪之虞,而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之羈押原因,衡以本案被告乃持刀攻擊被害人,造成被害人生命法益遭剝奪且不可回復之重大損害,再衡酌被告所為對社會危害之程度,另就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與被告之人身自由私益相互衡量後,認對被告維持羈押應屬適當、必要而合乎比例原則。綜上,本院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事由,爰裁定被告應自115年7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法 官 張亦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裁判案由:強制處分
裁判日期:2026-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