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國審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施振豐代 理 人 廖怡婷律師被 告 陳春木選任辯護人 黃德聖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廖啓彣律師(法律扶助律師)陳奕融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涉犯殺人案件(115年度國審重訴字第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施振豐參與本院115年度國審重訴字第3號訴訟。
理 由
一、按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該犯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又前述犯罪之被害人死亡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直系血親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對聲請人之訴訟參與均無意見,有本院115年度國審重訴字第3號案件於民國115年7月21日之協商會議紀錄可查。本院考量聲請人係本案被害人施粘寶玉之子,有戶籍謄本(現戶部分)可稽,對於本案訴訟之進行、訴訟之結果,均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且查無其他不適當事由,自應保障其訴訟參與之權利。是以,可認其聲請適當,應准許參與本案訴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張琇涵法 官 林明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