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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國審重附民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國審重附民字第1號原 告 王艷玉(年籍詳卷)

陳昕妤(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郭沛諭律師(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被 告 高士揚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114年度國審重訴字第6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

法 官 簡仲頤法 官 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書 記 官 蕭亦倫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