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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撤緩字第 6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撤緩字第65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NGUYEN DUY PHONG(中文名:阮維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加重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5年度執聲字第5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NGUYEN DUY PHONG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NGUYEN DUY PHONG因犯加重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114年4月25日以114年度金訴字第8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5年,於114年6月9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前即113年8月15日故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15年1月7日,以114年度審訴字第91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並於115年2月23日判決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在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指上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受刑人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於緩刑期內受逾有期徒刑6月之宣告確定,並經檢察官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月內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受刑人前開緩刑之宣告應予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