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1223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進典000000000000000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16、21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許進典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許進典(所涉公共危險部分,另經本院審結)基於施用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民國114年4月17日上午某時,在彰化縣○○鎮某公共廁所內,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同日中午12時許,在彰化縣○○鄉某友人住所,以玻璃球吸食器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4年4月19日下午6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前,因行車不穩,為警攔查,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158公克)及注射針筒1支。
㈡許進典(所涉公共危險部分,另經本院審結)於114年4月28
日中午12時許,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在友人石○○位於彰化縣○○鎮○○巷00號之住所,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同時摻入香菸點燃吸食,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其於同日17時3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返回彰化縣○○鎮○○里○○路0段0000號住處時,為警持檢察官核發之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通知到案,並扣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1只。
二、證據名稱:除被告許進典之自白外,餘如附表所示。
三、論罪科刑: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
無繼續施用傾向,於114年1月22日釋放,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憑,復於3年內再有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檢察官追訴本案施用毒品犯行,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
㈡核被告於犯罪事實欄㈠所為,各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於犯罪事實欄㈡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於犯罪事實㈡所為,係以一行為觸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論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所犯上述三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別論處。
㈢被告為警攔查或到場時,主動提出上述扣案物品供警查扣,
復於警方尚未因尿液檢驗結果而知悉其施用毒品犯罪前,於警詢坦承各次施用毒品犯行,此經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及北斗分局之刑事案件報告書記載甚明,且未逃避裁判,核與自首要件相符,爰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酌減其刑。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高職肄業,是智識程度
尚稱健全之成年人,其屢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憑,卻仍未戒除毒癮,造成家庭社會負擔,頗值非難;被告歷有洗錢防制法、公共危險、違反保護令等犯罪科刑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在卷可憑,素行不佳;被告於犯罪事實欄㈡同時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質稍重;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不諱,態度尚可,兼衡其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所犯本案各罪,分別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爰不予定應執行刑,俟本案各罪全部確定後,由檢察官於執行時依法聲請法院裁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㈤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158公克)、含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1只,經鑑驗無誤,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在各該施用毒品罪刑項後,宣告沒收銷燬。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為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之工具,經其供認在卷,核屬其所有、供施用毒品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在該次施用毒品罪刑項後,宣告沒收。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芬芳提起公訴,檢察官何采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亦倫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編號 犯罪事實 證據名稱 主文及沒收 1 犯罪事實欄㈠ 1.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表(毒偵909號卷第105頁)。 2.安鉑寧企業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同卷第107頁)。 3.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書(同卷第121頁)。 4.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158公克)、注射針筒1支。 許進典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沒收銷燬;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 2 犯罪事實欄㈡ 1.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表(毒偵978號卷第61頁)。 2.安鉑寧企業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同卷第99頁)。 3.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書(同卷第111頁)。 4.扣案之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1只。 許進典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玖月。 扣案之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壹只沒收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