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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1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字第138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嘉郎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當庭追加起訴(本訴起訴案號:

114年度偵字第5035、5038、5052、8978、9861、10182、11859號;本訴案號:114年度金訴字第6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嘉郎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裁判案由:贓物
裁判日期:202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