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659號
115年度易字第61號115年度易字第284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呂政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114年度毒偵字第352號至第357號、第2698號、第2930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呂政廷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一至三)之記載外,另更正及補充如下:
㈠附件一犯罪事實欄㈢,關於施用毒品之時間、地點、方法,
應更正為:「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4年3月25日下午2時38分許採尿時往前回溯72小時內某時,在不詳處所,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同時置入針筒內並加水稀釋後注射至體內之方式,同時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㈡附件二犯罪事實欄,關於施用毒品之時間、地點、方法,應
更正為:「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4年9月20日晚間某時,在彰化縣○○鄉○○路000號住處房間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同時置入針筒內並加水稀釋後注射至體內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㈢附件三犯罪事實欄,關於施用毒品之時間、地點、方法,應
更正為:「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4年10月16日上午11時2分許採尿時往前回溯72小時內某時,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㈣證據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下列各罪:
編號 犯罪事實 所犯法條 1 附件一起訴書犯罪事實㈠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2 附件一起訴書犯罪事實㈡ 同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3 附件一起訴書犯罪事實㈢ ⒈同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⒉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4 附件一起訴書犯罪事實㈣ 同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5 附件二起訴書犯罪事實欄 ⒈同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⒉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6 附件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 ⒈同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⒉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㈡被告各次為供施用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檢察官雖然認為,被告就上開編號3、5、6部分,係分別施用
第一、二級毒品,但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辯稱其為同時施用,卷內並無任何證據資料證明被告分別施用上開毒品,基於罪疑唯輕,自應為被告有利之認定,因此,被告上開所為,分別係以一行為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觸犯構成要件不同之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論處。
㈣被告雖然有附件二、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執行紀錄(
見被告前案紀錄表),但被告如附件一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犯行,係於假釋期間內再犯,一旦本案判決確定,將有撤銷假釋、執行殘刑之可能,於本案自不宜宣告緩刑,檢察官認為應該論以累犯,容有誤會。
㈤本院審酌卷內全部量刑事實,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主要理由如下:
⒈被告明知毒品對於自己的身體健康及家庭生活,將造成不利
影響,竟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施用毒品,惟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基於行為罪責,構成本案刑罰的上限。
⒉被告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尚佳,另考量被告之前科素行、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請求從輕量刑之意見。
㈥本院考量被告所犯分別為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此類
型的犯罪本質上具有多次、反覆為之的特性,考量被告施用時間相隔約8個月、犯後坦承全部犯行等一切情狀,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且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周佩瑩分別提起公訴,檢察官鄭羽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孟君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附表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附件一起訴書犯罪事實㈠ 呂政廷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8月 2 附件一起訴書犯罪事實㈡ 呂政廷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8月 3 附件一起訴書犯罪事實㈢ 呂政廷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0月 4 附件一起訴書犯罪事實㈣ 呂政廷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8月 5 附件二起訴書犯罪事實 呂政廷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0月 6 附件三起訴書犯罪事實 呂政廷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0月附件一: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毒偵字第352號至第357號起訴書1份。附件二: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毒偵字第2698號起訴書1份。附件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毒偵字第2930號起訴書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