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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357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357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 18734號;本院原受理案號:115年度簡字第369號),本院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08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14年3月22日執行完畢出監。甲○○為乙○○○及丙○○之子,3人間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甲○○於113年11月14日以113年度家護聲字第96號裁定該院111度家護字第866號民事通常保護令(除主文第三項處遇計畫部分外)裁定之效力,准予自113年10月31日起延長2年,令其不得對乙○○○、丙○○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亦不得對乙○○○、丙○○為下列聯絡行為:騷擾,警方並於113年11月24日7時23分許對甲○○送達並經其簽章收受而知悉前開保護令內容。詎其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一)於114年6月4日18時許,在彰化縣○○鄉○○路0段00巷000號,以指責乙○○○沒有照顧好孫子,導致其與妻子離婚等語騷擾乙○○○,並作勢欲毆打乙○○○,並推倒乙○○○之摩托車;(二)於114年6月5日5時40分許,酒後返回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乙○○○、丙○○住處時,手持菜刀(未扣案)並抓丙○○、乙○○○之衣領,再指責乙○○○、丙○○2人沒有照顧好孫子,導致其與妻子離婚等語騷擾乙○○○、丙○○,隨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開,以前開方式對乙○○○、丙○○為身體及精神上不法侵害而實施家庭暴力,並違反保護令。因認被告甲○○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同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規定明確。

三、經查,被告甲○○業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之115年2月15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芬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裁判日期:202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