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382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A03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軍偵字第27、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A03與告訴人即代號A1(真實姓名詳卷)之成年女子前為男女朋友,於與A1交往期間之民國112年2月11日,在當時位於○○市○○區之租屋處,竟基於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趁與A1發生性交行為時,未經A1同意,以手機照相、攝錄其與A1之性交行為、A1之性器等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等性影像。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A1告訴被告妨害性隱私案件,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依同法刑法第319條之6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本院證物袋),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梅君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家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郁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宜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