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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562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562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金輝上列被告因妨害農工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828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嗣經檢察官聲請進行認罪協商程序,並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張金輝犯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增列證據「被告張金輝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所為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案被告已認罪,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和意,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 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本案經檢察官楊閔傑提起公訴,檢察官許程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者,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明俊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8282號被 告 張金輝選任辯護人 許立功律師

李智維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農工商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金輝為那瀚百貨商城負責人,明知其在蝦皮拍賣網站上所販賣如附表所示XDOBO音響商品,並未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檢局)申請商檢型式認證碼(下稱BSMI),亦未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NCC)或NCC委託之驗證機構申請合格標籤,竟仍基於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及虛偽標記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0月間之某日起,使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在樂天市場及蝦皮購物網站經營名稱為「那瀚百貨商城」賣場,刊登販售上開商品之訊息,並在賣場商品頁面規格「BSMI」欄位,虚偽標示BSMI證號為「R57008」,「NCC」認證欄位,虛偽標示為「CCAJ24LP4050T3」審驗合格標籤式樣(此為張金輝即那瀚百貨商城申請並經審驗合格用於XDOBO喜多寶X8 Pro Karaoke藍芽音箱及山水F29藍芽喇叭商品所核發之證號),用以表示其所販售之附表所示商品業經審(查)驗合格並已獲得審(查)驗合格標籤式樣,以該偽造準特種文書向不特定買家行使之,藉此販售該等商品,足生損害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於上開商品檢驗管制之正確性。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張金輝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有於上開時、地使用上開BSMI證號及NCC認證標籤在非認證商品販賣之事實。 2 證人即告發人黃啟寶之證述 證明本案全部犯罪事實。 3 那瀚百貨商城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告發人黃啟寶提供之樂天市場及蝦皮購物網站蒐證資料光碟及截圖 證明被告有於上開時、地,販售附表所示XDOBO音響商品,並虛偽標記BSMI證號及NCC認證標籤之事實。 4 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證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及BSMI標識號碼、「NCC」認證號碼網路查詢資料 證明BSMI證號「R57008」、NCC認證號「CCAJ24LP4050T3」為被告申請用於XDOBO喜多寶X8 Pro Karaoke藍芽音箱及山水F29藍芽喇叭商品,非附表所示XDOBO音響商品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同法第255條第2項之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等罪嫌。被告偽造準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又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嫌處斷。被告販賣附表所示虛偽標記之商品,應認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時地持續實行複次行為,依社會通念,客觀上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於刑法評價上,應有集合犯性質,請論以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 日

檢 察 官 楊閔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侯凱倫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備註 1 XDOBO喜多寶Luxe藍芽無線音響60W低重音戶外便攜式鋁合金藍芽音響 2 XDOBO喜多寶Party 0000 000W低音炮專案K歌藍芽音響 3 XDOBO喜多寶無線藍芽音響BMTL Bold高功率戶外攜帶150W無限K歌低重音喇叭 4 XDOBO喜多寶WOW MAX戰鼓藍芽音響300W高功率家庭K歌音響 5 XDOBO喜多寶130W SINOBAND Mirage復古家庭K歌藍芽音響 6 XDOBO喜多寶160W Kungfu戶外防水便攜藍芽音響 7 XDOBO喜多寶Tuner 200W超強專業級藍芽無線音響 8 XDOBO喜多寶X8 PRO 120W無線藍芽便攜式音響

裁判案由:妨害農工商等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