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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621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621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9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114年12月1日6時45分許,在彰化縣○○市○○路住處(地址詳卷)前,因細故毆打其兄告訴人乙○○,致告訴人受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家暴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涉及傷害案件,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照上述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余仕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之傷害
裁判日期:2026-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