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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719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719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A01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1527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A01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玖月。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

一、A01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異丙帕酯係政府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公告列管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及異丙帕酯之犯意,於民國114年3月20日,在雲林縣00鄉不詳地點,向身分不詳綽號「甲〇」之成年男子,購入海洛因1包(淨重0.2362公克)、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合計51.0993公克、純質淨重合計36.7915公克)、含依托咪酯及異丙帕酯之菸油2瓶(另自行分裝成2顆菸彈),而非法持有上開毒品。嗣經警方於114年4月4日15時20分,持本院搜索票搜索A01住處及使用之自小客車,扣得海洛因1包、甲基安非他命4包、依托咪酯菸彈2顆、菸彈空殼10個、依托咪酯菸油2瓶等物品,因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A01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經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合先敘明。

二、證據:

(一)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二)本院114年聲搜字486號搜索票暨附件、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114年4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A01/00鎮00路】、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114年4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受執行人:

A01/00鄉00路】、田中分局查獲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查獲現場照片、現場查獲之毒品及器具照片。扣押物品照片。

(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6月4日成分鑑定報告書暨結文。

(四)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4年10月2日草療鑑字第1140900138號鑑驗書。

(五)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4年10月8日草療鑑字第1140900139號鑑驗書。

(六)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毒偵字第1050、1219號等不起訴處分書。

三、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之說明:

1.按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法律有變更」及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所謂「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其所稱之「法律」,係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之規定制定公布之刑罰法律而言。又刑罰法律之文字本身僅規定罪名、法律效果與構成要件的部分禁止內容,而將構成要件其他部分禁止內容授權行政機關以其他法律、行政規章或行政命令加以補充,此即所謂空白刑法。行政機關制定具有填補空白刑法補充規範之法律、行政規章或行政命令,僅在補充法律構成要件之事實內容,即補充空白刑法之空白事實,究非刑罰法律,該項補充規範之內容,縱有變更或廢止,對其行為時之法律構成要件及處罰之價值判斷,並不生影響。於此,空白刑法補充規範之變更,僅能認係事實變更,不屬於刑罰法律之變更或廢止之範疇,自無刑法第2條第1項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問題,應依行為時空白刑法填補之事實以適用法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非字第168號判決意旨參照)。

2.經查:被告持有上開含依托咪酯菸彈為警查獲後,依托咪酯固於115年6月25日經行政院公告改列為第二級毒品,於同年月27日生效,惟被告持有上述毒品行為之最後時間點乃114年4月4日,是時依托咪酯尚未經行政院為前述公告,而仍為第二級毒品。則參照前揭判決意旨之說明,此僅能認係事實變更,而非法律之變更,本院自無庸為新舊法比較,並應依行為時空白刑法填補之事實以適用法律,合先敘明。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4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

(三)被告於上開時、地,同時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異丙帕酯,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論處。

(四)爰審酌被告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及異丙帕酯具有成癮性、依賴性,對個人身心健康戕害甚鉅,竟不思慎行,無視於毒品對於國民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而為本案持有第一級毒品,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行,所為殊值非難,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兼衡其自陳係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送貨員,離婚,有1名未成年子女由前妻撫養,現與女友同住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

(一)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查115年6月25日依托咪酯已由行政院公告,自第二級毒品改列為第一級毒品,已如前所述。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確實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依托咪酯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異丙帕酯,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而盛裝上開毒品之瓶身或煙彈外殼,因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三)至查獲現場另外扣得之電子菸加熱管2個、玻璃球吸食器1組、鏟管1支、水車安非他命吸食器2組、煙彈空殼10個、普通煙油1瓶與本案犯行無關,爰不在本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賴志盛提起公訴,檢察官翁誌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育嫻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檢品外觀 鑑驗結果 鑑驗單位 1 晶體 1.檢品編號:00000000(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八) 2.送驗數量:16.8651公克(淨重); 驗餘淨重:16.7434公克(淨重)。 3.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4年10月2日草療鑑字第1140900138號、114年10月8日草療鑑字第1140900139號鑑驗書。 編號1、2所示檢驗前淨重合計51.0993公克,純度72%,純質淨重36.7915公克 2 晶體 1.檢品編號:00000000(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九) 2.送驗數量:34.2342公克(淨重); 驗餘淨重:33.8749公克(淨重)。 3.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 白色結晶 1.實驗室編號:00000000(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二(扣案數量毛重2.45公克) 2.送驗數量:3.3086公克(淨重); 驗餘淨重:3.3048公克(淨重)。 3.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6月4日成分鑑定報告書。送驗數量4包(含本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取1包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一)檢驗。 4 液劑 1.實驗室編號:00000000(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四-1) 2.送驗數量:10.7724公克(淨重); 驗餘淨重:10.6013公克(淨重)。 3.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6月4日成分鑑定報告書。 5 液劑 1.實驗室編號:00000000(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四-2) 2.送驗數量:3.6281公克(淨重); 驗餘淨重:3.5062公克(淨重)。 3.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6月4日成分鑑定報告書。 6 菸彈 1.實驗室編號:00000000(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五-1) 2.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6月4日成分鑑定報告書。 7 菸彈 1.實驗室編號:00000000(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五-2) 2.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6月4日成分鑑定報告書。 8 白色粉末,內有塊狀物 1.實驗室編號:00000000(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三) 2.送驗數量:0.2362公克(淨重); 驗餘淨重:0.2078公克(淨重)。 3.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6月4日成分鑑定報告書。

裁判日期:2026-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