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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8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字第82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即 具保人 許方騰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 9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方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即具保人許方騰因毀棄損壞等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被告於民國114年10月10日自行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證明書、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罰金通知單在卷可考(見偵緝950卷第67至73頁)。茲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查被告無在監服刑或另案羈押之情事,有本院送達證書、院在監在押簡列表、法院前案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附卷可參。顯見被告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裁定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裁判日期:2026-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