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822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啟閔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72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15年1月20日繫屬本院,嗣被告於本案繫屬後,業於115年6月13日死亡乙事,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考,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趙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