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易字第902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阮鴻升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緝字第5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阮鴻升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小煒」之男子因向訴外人莊均旭討債未果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毀損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4年3月31日0時6分許,由被告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小煒」前往訴外人莊均旭之彰化縣○○市住處(地址詳卷)前,由被告車上把風,「小煒」則下車拿起訴外人莊均旭之母即告訴人陳碧綢所有、放在住處圍牆上之盆栽1盆砸向地面,致該塑膠花盆破裂、盆栽受損,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對被告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