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93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輔 佐 人 丙○○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70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告訴人乙○係姊弟,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於民國114年10月5日20時許,在彰化縣○○鄉○○村○○路000○0號處,因財務問題與告訴人發生嫌隙,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在房間門口,徒手推開告訴人,致告訴人撞及後方之牆壁而跌坐在地,因此受有頭皮鈍傷、頸部挫傷、雙肩膀挫傷、雙手肘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被訴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因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表示撤回告訴,並提出刑事撤回告訴狀,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見院卷第57頁)。爰依前揭規定,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廖梅君提起公訴,檢察官簡泰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明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