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智簡字第19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柏睿
黃順致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7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柏睿、黃順致均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各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補充證據「被告 陳柏睿、黃順致於本院訊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 陳柏睿、黃順致未經取得告訴人杭寧恩之授權或同意,擅自重製並公開傳輸告訴人享有著作權之圖片,思慮未周,行為固屬不當,惟其等均係出於販售商品之動機,犯罪情節並非重大,且非無賠償意願,僅就賠償金額與告訴人無法達成共識,致未和解。復考量被告2人犯後均坦承犯行,兼衡被告 陳柏睿、黃順致有如前案紀錄表所載之素行,暨被告 陳柏睿、黃順致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重製及公開傳輸告訴人美術著作照片之數量及期間、智識程度及家庭狀況(涉及被告隱私部分,不予揭露)等一切情狀,爰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振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許程崴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明俊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恆股
115年度偵字第748號被 告 陳柏睿
黃順致謝張祥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 陳柏睿係網際網路蝦皮購物網站帳號000000000000(開設之賣場「○○○○旗艦店」)之申辦人,黃順致則係向其不知情友人李凱合借用蝦皮網站帳號00000000(開設之賣場為「00000○○○○」)之使用人,謝張祥則係蝦皮網站帳號aa00000000(開設之賣場為「○○○○五金行」)之申辦人,杭寧恩係址設彰化縣○○市○○路000巷0弄0號3樓之0「○○工作室」之負責人。緣杭寧恩於民國114年5月14日前,在上開○○工作室製作「棒球手套 頂級皮革 接球不痛 順手耐用 獨家台灣配色台灣出貨」圖片之美術著作,詎 陳柏睿、黃順致、謝張祥3人均知悉上開棒球手套之商品介紹圖片係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美術著作,且現仍於著作權存續期間,若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其著作權,詎其等均未經杭寧恩之同意或授權,竟基於違反著作權之故意,以重製著作權人美術著作再貼文之方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透過網際網路連接蝦皮拍賣網站後,以上開蝦皮帳號所開設之賣場,在各自賣場內張貼如附表所示之販賣上開棒球手套網頁貼文,並在貼文中使用上開「棒球手套 頂級皮革 接球不痛 順手耐用 獨家台灣配色 台灣出貨」之美術著作,供登入上揭蝦皮網站之不特定人得以點選瀏覽,而供其等作為銷售商品使用,以此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杭寧恩所專有之著作權,嗣經杭寧恩於114年5月14日瀏覽蝦皮網站時發現著作權遭侵害情事,始悉上情。
二、案經杭寧恩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 陳柏睿、黃順致、謝張祥3人均於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杭寧恩指訴情節相符,有偵訊筆錄可參。此外,並有○○工作室之商工登記資料、告訴人設計之「棒球手套 頂級皮革 接球不痛 順手耐用 獨家台灣配色 台灣出貨」商品介紹著作、被告3人以附表所示賣場在蝦皮網站刊登販賣上開棒球手套之網路拍賣網頁、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4年9月22日蝦皮電商字第0250922002S號函覆之帳號申登人資料及刊登資訊、114年10月21日蝦皮電商字第0251021005S號函覆之帳號申登人資料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3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 陳柏睿、黃順致、謝張祥3人犯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 陳柏睿、黃順致、謝張祥3人所為,均係各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
被告 陳柏睿、黃順致、謝張祥3人擅自以重製他人享有著作權之圖片再上傳至網路賣場頁面,係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為包括一罪,應從後階段之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斷,被告等重製之行為,屬已罰之前行為,請不另論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6 日
檢 察 官 陳振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魯麗鈴附表:
編號 姓名 使用之蝦皮購物網站帳號 蝦皮網站賣場名稱 蝦皮網站貼文時間 蝦皮網站貼文標題 1 陳柏睿 0000000000000 ○○○○旗艦店 114年5月6日19時59分許 【○○○○旗艦店】小米有品 新款棒球手套 外野手套 內野手套 台灣配色 投手手套 壘球手套 兒童棒球手套 捕手手套 2 黃順致 00000000 00000○○○○ 114年4月14日11時8分許 限時特賣 免運[超高CP-入門手選-送入門軟球]棒球手套 外野手套 台灣配色 投手手套 壘球手套兒童棒 3 謝張祥 0000000000 ○○○○五金行 114年5月14日前某日某時許 免運 在台出貨 限時下殺 入門 棒球手套 外野手套 內野手套 台灣配色 投手手套 兒童棒球手套 捕手手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