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智簡字第34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建昆選任辯護人 蔡志忠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487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林建昆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扣案「SUP GAME BOX」1台,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48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林建昆明知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係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任天堂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而取得商標權之商標,非經該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意圖販賣而陳列附有相同或近似於上開商標之商品;又明知如附表二所示電腦程式、視聽及圖形等著作財產權,亦係同公司所有,非經該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竟仍基於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之犯意,於民國114年7月22日前某時,先自蝦皮購物網站購入侵害附表一所示商標權及附表二所示遊戲軟體著作權之「SUP GAME BOX」1台後,再以其蝦皮購物網站帳號「0000000000」,將該「SUP GA
ME BOX」1台上傳至蝦皮購物網站平台,以新臺幣(下同)348元之價格(含運費60元)陳列販賣。嗣經警購入並送請鑑定後,始查獲上情。
二、證據:㈠被告林建昆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4年5月20日蝦
皮電商字第0250520023S號函暨檢附之蝦皮帳號用戶申設資料表及交易資料、蝦皮網站截圖、蝦皮購物網站購得商品照片、鑑定意見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
標權之商品罪及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罪,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從一重論以違反著作權法之罪。
㈡法官審酌被告經營網路拍賣已有數年經驗,當知避免販售侵
害他人著作權或商標權之商品,卻仍觸法,理當責難。惟考量被告自始坦承犯行,犯罪情節不重,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表示有意和解、賠償,僅就賠償金額與告訴人無法達成共識,致未和解(告訴人求償9萬元),尚難認犯後態度不佳。另考量被告自陳專科畢業之教育程度,未婚、無子女,之前擔任房仲,年薪約20萬元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㈠警方購得之「SUP GAME BOX」1台,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宣告沒收。
㈡被告販賣「SUP GAME BOX」1台之犯罪所得為348元,因未扣
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邱呂凱偵查起訴,檢察官張宜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卓千鈴附表一:
編號 商標 商品分類 註冊證號 1 MARIO 9 00000000 2 SUPER MARIO BROS. 9 00000000 3 SUPER MARIO 9 00000000 00000000 4 MARIO BROS. 9 00000000 5 DEVIL WORLD 9 00000000 6 ICE CLIMBER 9 00000000 7 DONKEY KONG 9 00000000 8 EXCITEBIKE 9 00000000附表二:
編號 任天堂公司之電腦程式、視聽及圖形著作權名稱 1 Super Mario Bros. 2 Super Mario Bros. 3 3 Dr. Mario 4 Gomoku Narabe Renju 5 Mahjong 6 4 Nin Uchi Mahjong 7 Ice Climber 8 Donkey Kong 9 Donkey Kong JR 10 Donkey Kong 3 11 Balloon Fight 12 Baseball 13 Clu Clu Land 14 Devil World 15 Donkey Kong JR.Math 16 Excite Bike 17 F1-Race 18 Golf 19 Mario Bros. 20 Pinball 21 Popeye 22 Soccer 23 Tennis 24 Urban Champion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