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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智簡字第 37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智簡字第37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黄宥霖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緝字第7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黄宥霖犯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扣案仿冒「DORAEMON/小叮噹」、「蠟筆小新」商標圖樣之鑰匙圈2個,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黄宥霖明知「DORAEMON/小叮噹」及「蠟筆小新」與其等商標圖樣,分別係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及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經核准取得於專用期間指定使用於包含鑰匙圈、非金屬製鑰匙圈等物之商標專用權,且在商標專用期間內,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圖樣,亦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之。詎黄宥霖竟基於販賣仿冒該商標權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12年3月8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於網際網路上,以蝦皮購物網站帳號「_000_00000」網頁,刊登販售該仿冒商標品之訊息及照片。嗣經國際影視有限公司法務人員於112年3月8日購得2件商品並送鑑定後,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㈠被告黄宥霖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許瑋芸、宋東霖及劉昕岡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蝦皮購物網站賣場詳情列印頁面、臺灣公司網網頁列印資料

、蝦皮購物APP自助服務中心查詢進度資料翻拍照片、帳號持有聲明書影本、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委託授權書、蝦皮購物網站賣場頁面列印資料、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蝦皮購物網站登入IP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㈡法官審酌被告未尊重他人商標權,透過網路販賣仿冒商品,

自有未當,惟考量所販賣之商品單價不高,情節不重,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又被害商標權人即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及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並未提出告訴。另考量被告教育程度為高職肄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仿冒「DORAEMON/小叮噹」、「蠟筆小新」商標圖樣之鑰匙圈2件,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鄭安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卓千鈴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