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智易字第12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建賢00000000000000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54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日日有漁國際有限公司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