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智易字第5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文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28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15年度智簡字第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張文洲係彰化縣○○鄉○○○路000號「姊妹園小吃店」負責人,明知「求佛」、「請你珍惜我」、「原因」、「男人情女人心」、「戀戀沙崙站」歌曲,係告訴人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下稱台音著作權集管協會)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而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現仍在著作權存續期間內,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公開演出之方式侵害其著作財產權。詎被告竟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未經告訴人授權或同意,自不詳時間起,在前揭小吃店,供不特定顧客付費點播前揭曲目,公開演出上開歌曲。嗣經告訴人派員於民國114年4月26日前往消費、蒐證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規定中所謂「告訴經撤回」,係指檢察官根據合法之告訴而起訴,於訴訟繫屬後,法院審理中撤回告訴者而言,並不包括檢察官提出起訴書於法院前業已撤回告訴之情形在內;於檢察官偵查終結後、法院訴訟繫屬前,告訴人遞狀撤回告訴,此際該公訴本身欠缺告訴之訴訟條件,公訴並不合法,應依同法第303條第1款「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之規定,判決不受理。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查告訴人已於115年2月3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可參,檢察官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為不起訴處分,惟仍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檢附該撤回告訴狀,並於115年2月12日繫屬本院,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5年2月12日彰檢名敏115偵288字第1159009867號函上本院收文章可憑,其起訴之程序已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