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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智易字第 6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智易字第6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秋嫻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偵字第73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許秋嫻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附表乙、丁所示之物,依所示方式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許秋嫻明知附表甲「註冊/審定號」欄所示之商標名稱及圖樣,係如附表甲「商標權人」欄所示之商標權人依法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指定商品之商品,且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任何人未經前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為行銷目的,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於前揭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該等商品,竟仍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12年7月14日起至113年8月2日12時許為警查獲止,先自TikTok(抖音)社群網站上,以每件商品新臺幣(下同)100至980元不等之價格購入侵害附表乙「商標權人」欄所示商標權人商標之仿冒商品後,在其彰化縣○○鎮○○路0段00巷00號住處內,以上網設備連結網路,並於TikTok網站上以帳號「OOOOOOOOOOOO」(賣場名稱:「OOOOOO的衣舖」)公開刊登而陳列販售上開仿冒商品,自112年7月14日起至113年6月11日止,接續共販售仿冒上開商標商品不法所得計152萬5,318元(起訴書誤載為159萬7,048元)。期間,經警方於113年6月10日以980元(未計入運費60元)向許秋嫻購得仿冒CHANEL SARL包包1件(附表乙編號21),再於113年8月2日12時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許秋嫻前開住處執行搜索,扣得侵害附表甲商標權人商標如附表乙所示之仿冒商品、附表丙所示之物。

二、本案證據,除下述更正補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之記載(如附件):

㈠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編號3㈤「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商標權人商品辨識意見書」,移列該欄編號3㈥。

㈡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編號3「博仲法律事務所回覆有關本

案查扣之迪士尼商標商品不予鑑定之112年8月22日電子郵件」,應予刪除。

㈢證據補充:

被告於本院之自白、其賣貨便電話個人資料及基本資料(偵13509號卷P561-563、566)、CHANEL鑑定能力證明書、商標註冊資料、扣案物照片。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

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應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於犯罪事實欄所示期間,多次販賣仿冒他人商標商品之

行為,均係於相近之時間,以相同方式反覆實施,侵害相同性質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行為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其以一個接續販賣行為,侵害數商標權人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對

於商標權人構成銷售損失,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之風險,並影響我國對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形象,所為不該;復審酌其犯罪動機及目的係為家計、犯罪方法及手段尚屬平和、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犯罪情節及其犯罪所生危害,侵害數商標權人之商標並查扣數量不少之仿冒品及其犯罪所得非微、均未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失、及被告於本院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見本院卷P94-95)、前科素行(參卷附其法院前案紀錄表,其除於95年間曾有賭博犯行為法院判刑紀錄外,並無其他前科紀錄)、為中低收入戶(有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可佐);及就科刑意見,檢察官表示依法量處適當之刑,被告表示沒有意見,告訴人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具狀表示請求量處有期徒刑6月以上(本院認綜合一切情狀,尚屬過重),其餘被害人等均未表示意見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㈠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扣案附表乙所示物品,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相關鑑定在卷可按,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附表丙所示之物品,無法證明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㈡被告本案販售仿冒品所得額,據其警詢稱有其超商賣貨便寄

件紀錄(下稱寄件紀錄)可參(按:應指其上「應付金額」欄所示)(偵13509號卷P23、561-595)。依上開寄件紀錄,可知被告自112年7月14日起至113年6月11日止,寄件筆數共1171筆,核算其寄件販售金額(按:即寄件紀錄上應付金額扣除運費所得之金額)總計152萬5,318元(已含前述警方購入該次之價金980元。另起訴書誤計入112年7月11日該筆寄件應付金額1,470元。又雖寄件紀錄上未顯示被告各次寄件販售之運費為多少,然以前述警方購入該次而言,可知寄件紀錄上所示應付金額係包含應付給超商之運費60元在內,是應可合理認被告每筆《即每件》寄件販售之運費為60元。而運費既非被告收取,即不應計入被告犯罪所得。經核算被告本案寄件販售之金額總計為152萬5,318元(計算式:前開期間寄件應付金額計159萬7,048元-112年7月11日該筆寄件應付金額1,470元-1171筆*60元運費=152萬5,318元》),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顗安提起公訴,檢察官朱華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冠雁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商標法第97條第97條(105.11.30版)(罰則)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甲】:

編號 註冊/審定號 商標名稱(及圖樣) 專用期限 商標權人 1 00626580 (經檢察官當庭補充) Monogram Double C Device 122年12月31日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2 00023911 (經檢察官當庭補充) CHANEL 115年9月30日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3 01770997 MICHAEL KORS 115年5月15日 瑞士商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 4 00949839 LOUIS VUITTON 120年7月15日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5 00110464 LOUIS VUITTON(墨色) 118年1月31日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6 00831851 LOUIS VUITTON 117年2月15日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7 00843926 FLEUR dans un cercle(figurative)(annexed) 118年3月15日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8 00807679 FLEUR dans un cercle(figurative)(annexed) 117年6月30日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9 00793186 FLEUR (figurative)(annexed) 117年1月15日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10 00418079 LV 118年1月31日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11 00827212 LV logo(figurative) 117年3月15日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12 01552668 Monogram Canvas 121年11月30日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13 01182808 FLEUR dans un losange(fig.) 114年11月15日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14 00949840 LV logo(figurative) 120年7月15日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15 00831283 FLEUR (figurative)(annexed) 117年12月15日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16 01302925 BURBERRY 117年2月29日 英商‧布拜里公司 17 00906192 BURBERRYS CHECK 119年9月15日 英商布拜里公司 18 02032435 TB Monogram 118年12月31日 英國商布拜里公司 19 01040536 BURBERRY 116年2月15日 英商‧布拜里公司 20 01040361 Equestrian Knight Device 122年4月15日 英商布拜里公司 (起訴書誤載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21 00257547 YSL(LABEL) 123年9月15日 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 22 01664309 SAINT LAURENT PARIS/LABEL 113年8月31日 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 23 00257549 YVES SAINT LAURENT(LABEL) 123年9月15日 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 24 01682740 SAINT LAURENT 113年12月15日 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 25 01790132 GG(20)WITHOUTSHADOWS 115年8月31日 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26 01552675 GG(18)textile 121年11月30日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27 00152324/00091539(起訴書誤載為:00732681) GUCCI(墨色) 116年8月31日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28 00732681 (起訴書誤載為:01167984) GREEN/RED/GREEN STRIPE DEVICE 115年10月15日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29 01167984 (起訴書誤載為:01713754) Red blue stripe 114年7月31日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30 01713754 (起訴書誤載為:01169996) GG(17) 114年6月15日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31 01169996 (起訴書誤載為:00091512) GUCCI,logo,low case letters, initial in capital letter 114年8月15日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32 00091512 (起訴書誤載為:00212069) GUCCI(墨色) 116年8月31日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33 00212069及01989725(起訴書誤載為:01989725及漏載) GUCCI及G(3)(LOGO) 122年5月15日 及118年5月31日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及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34 01211895 BALENCIAGA 115年5月31日 法商‧巴黎世家公司 35 01123729 CELINE 123年10月15日 法商賽玲有限公司 36 00326056 CELINE 115年5月15日 法商賽玲有限公司 37 01438674 BLASON logo nouvelle version 2 119年10月31日 法商賽玲有限公司 38 02191221 CELINE and logo Triomphe 120年12月15日 (起訴書誤載為:123年12月15日) 法商賽玲有限公司 39 02129267 Blason Logo 120年3月15日 法商賽玲有限公司 40 00665808 Dior 117年10月31日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41 00106179 DIOR DESIGN(墨色) 117年10月31日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42 00567497 Christian Dior 121年7月31日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43 02156441 CHRISTIAN DIOR AND DEVICE 120年7月15日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44 01655809 Nouveau logo CD 123年7月15日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45 00642377 CD design 123年4月30日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46 00831294 "O"device 117年12月15日日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47 01888161 DEVICE 116年12月15日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48 02109899 SADDLE(device) 119年12月15日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49 02380825 ABCDIOR 123年5月31日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50 01222171 THE NORTH FACE 115年7月31日 諾菲斯服飾公司 51 01227587 THE NORTH FACE APPAREL CORP. 115年8月31日 諾菲斯服飾公司【附表乙】:

編號 扣案物名稱 商標權人 數量 鑑定報告 鑑定結果 備註 沒收方式 1 仿冒LV襪子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25套(雙) LOUIS VUITTON鑑定報告書(檔號:LVTW409035) 與真品標準不符 114年度大保字第51號(第1箱) 均沒收。 2 仿冒LV眼鏡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4件(副) LOUIS VUITTON鑑定報告書(檔號:LVTW409035) 與真品標準不符 114年度大保字第51號(第1箱) 3 仿冒LV衣服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4件 LOUIS VUITTON鑑定報告書(檔號:LVTW409035) 與真品標準不符 114年度大保字第51號(第1箱) 4 仿冒LV圍巾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3件 LOUIS VUITTON鑑定報告書(檔號:LVTW409035) 與真品標準不符 114年度大保字第51號(第1箱) 5 仿冒LV皮件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237件 LOUIS VUITTON鑑定報告書(檔號:LVTW409035) 與真品標準不符 114年度大保字第51號(第6至10箱) 6 仿冒BURBERRY眼鏡 英商布拜里公司 6件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商標權人商品辨識意見書(113年9月16日) 確認商品為仿冒品 114年度大保字第51號(第2箱) 7 仿冒BURBERRY上衣 英商布拜里公司 2件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商標權人商品辨識意見書(113年9月16日) 確認商品為仿冒品 114年度大保字第51號(第2箱) 8 仿冒BURBERRY褲子 英商布拜里公司 1件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商標權人商品辨識意見書(113年9月16日) 確認商品為仿冒品 114年度大保字第51號(第2箱) 9 仿冒YSL皮件 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 18件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商標權人商品辨識意見書(113年9月16日) 確認商品為仿冒品 114年度大保字第51號(第2箱) 10 仿冒GUCCI皮件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60件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商標權人商品辨識意見書(113年9月16日) 確認商品為仿冒品 114年度大保字第51號(第12箱) 11 仿冒GUCCI帽子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3件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商標權人商品辨識意見書(113年9月16日) 確認商品為仿冒品 114年度大保字第51號(第3箱) 12 仿冒GUCCI眼鏡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8件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商標權人商品辨識意見書(113年9月16日) 確認商品為仿冒品 114年度大保字第51號(第2箱) 13 仿冒GUCCI褲子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1件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商標權人商品辨識意見書(113年9月16日) 確認商品為仿冒品 114年度大保字第51號(第3箱) 14 仿冒GUCCI衣服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8件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商標權人商品辨識意見書(113年9月16日) 確認商品為仿冒品 114年度大保字第51號(第3箱) 15 仿冒GUCCI髮箍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2件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商標權人商品辨識意見書(113年9月16日) 確認商品為仿冒品 114年度大保字第51號(第2箱) 16 仿冒CHANEL皮件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67件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商標權人商品辨識意見書(113年9月16日) 確認商品為仿冒品 114年度大保字第51號(第4箱32件、第5箱35件) 17 仿冒CHANEL襪子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25套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商標權人商品辨識意見書(113年9月16日) 確認商品為仿冒品 114年度大保字第51號(第1箱) 18 仿冒CHANEL眼鏡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15件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商標權人商品辨識意見書(113年9月16日) 確認商品為仿冒品 114年度大保字第51號(第1箱) 19 仿冒CHANEL帽子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3件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商標權人商品辨識意見書(113年9月16日) 確認商品為仿冒品 114年度大保字第51號(第2箱) 20 仿冒CHANEL衣服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8件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商標權人商品辨識意見書(113年9月16日) 確認商品為仿冒品 114年度大保字第51號(第2箱 21 仿冒CHANEL皮件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1件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商標權人商品鑑定報告書(113年6月20日) 確認商品為仿冒品 114年度大保字第51號(第4箱,網購證物) 22 仿冒BALEUCIAGA上衣 法商巴黎世家 6件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商標權人商品辨識意見書(113年9月16日) 確認商品為仿冒品 114年度大保字第51號(第3箱) 23 仿冒CELINE襪子 法商賽玲有限公司 15套 理律法律事務所114年2月6日2025-00442號函 扣案商品為仿冒品 114年度大保字第51號(第1箱) 24 仿冒CELINE皮件 法商賽玲有限公司 7件 理律法律事務所114年2月6日2025-00442號函 扣案商品為仿冒品 114年度大保字第51號(第1箱) 25 仿冒DIOR襪子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10套 理律法律事務所114年2月6日2025-00443號函 扣案商品為仿冒品 114年度大保字第51號(第1箱) 26 仿冒DIOR皮件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33件 理律法律事務所114年2月6日2025-00443號函 扣案商品為仿冒品 114年度大保字第51號(第4箱) 27 仿冒The North Face帽子 美商諾菲斯服飾公司 9件 理律法律事務所2024年11月1日函所附真仿品辨識報告 扣案商品為仿冒品 114年度大保字第51號(第1箱) 28 仿冒Hermès眼鏡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 21件 博仲法律事務所鑑定意見書(113年12月3日)、鑑價報告書(113年12月3日) 扣案商品為仿冒品 114年度大保字第51號(第1箱) 29 仿冒Hermès皮件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 51件 博仲法律事務所鑑定意見書(113年12月3日)、鑑價報告書(113年12月3日) 扣案商品為仿冒品 114年度大保字第51號(第11箱) 30 仿冒 MK皮件 瑞士商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 4件 貞觀法律事務所真仿品意見書(2024年10月14日) 扣案商品為仿冒品 114年度大保字第51號(第3箱)【附表丙】: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備註 是否沒收 1 髮箍 (起訴書附表編號9所示之物) 4件 無法辨識是否為仿冒品 114年度大保字第51號(第2箱) 均不沒收。 2 皮件 (起訴書附表編號31所示不進行真仿品辨識之5件) 5件 因與註冊商標有別,未進行真仿品辨識 114年度大保字第51號(第3箱)【附表丁】: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52萬5,31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罰則)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調偵字第732號被 告 許秋嫻00000000000000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秋嫻明知如附表一各編號「註冊審定號」欄所示之商標圖樣,係如附表一各編號「商標權人」欄所示之商標權人依法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指定商品之商品,且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任何人未經前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為行銷目的,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於前揭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該等商品,竟仍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12年7月14日起至113年8月2日12時許為警查獲止,先自大陸地區TikTok(抖音)社群網站上,以每件商品新臺幣(下同)100至980元不等之價格購入如附表二所示商品後,在其彰化縣○○鎮○○路0段00巷00號住處內,以上網設備連結網路,並於TikTok網站上以帳號「OOOOOOOOOOOO」(賣場名稱:「OOOOOO的衣舖」)刊登販售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商品,而自112年7月14日起至113年6月11日止,共計販售仿冒商標商品不法所得159萬7,048元。嗣經警方於113年6月10日以新臺幣(下同)1,040元(含運費60元)購得仿冒CHANEL SARL包包1件,經送鑑定後認屬仿冒商標商品,再於113年8月2日12時許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前開住處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物品,並經送鑑定確認為仿冒商標商品(不含附表二編號9號、編號31號之其中5件),而悉上情。

二、案經瑞士商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委任謝尚修律師、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委任蔡心雅律師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許秋嫻於警詢時及偵訊中之自白(114年度偵字第13509號,卷第21頁至24頁) 證明: ⑴被告坦承於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時、地,先向TikTok社群網站不詳賣家購買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商品後,在其彰化縣○○鎮○○路0段00巷00號住處內,以上網設備連結網路,並於TikTok網站上以帳號「OOOOOOOOOOOO」(賣場名稱:「OOOOOO的衣舖」)刊登販售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商品之事實。 ⑵自112年7月14日起至113年6月11日止,共計販售仿冒商標商品不法所得159萬7,048元之事實。 2 ㈠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搜字第1157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114年度偵字第13509號,卷第35頁至51頁) ㈡CHANEL SARL、CHANEL鑑定報告書暨鑑定說明詳述(113年6月20日出具、114年度偵字第13509號,卷第53頁至59頁) ㈢被告於TikTok社群平臺以名稱「Nicole的衣舖」販售仿冒之仿冒CHANEL SARL包包1件對話紀錄、賣貨便截圖(114年度偵字第13509號,卷第451頁) ㈣被告於TikTok直播販售侵害商標權人之仿冒商品畫面截圖(114年度偵字第13509號,卷第543頁至552頁)、統一便利超商彰美門市113年6月10日21時50分許監視器影像畫面截圖(114年度偵字第13509號,卷第553頁) ㈤被告在內以販售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品之建物外觀照片(114年度偵字第13509號,卷第555頁) 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調取使用者資料申請單(114年度偵字第13509號,卷第557頁)、賣貨便會員IP資料(114年度偵字第13509號,卷第559頁至566頁)、賣貨便訂單列表(114年度偵字第13509號,卷第567頁至595頁) 證明: ㈠警方於113年6月10日以1,040元(含運費60元)購得仿冒CHANEL SARL包包1件,經送鑑定後認屬仿冒商標商品,再於113年8月2日12時許持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前開住處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物品,並經送鑑定確認為仿冒商標商品(不含附表二編號9號及編號31號其中5件)。 ㈡被告自112年7月14日起至113年8月2日12時許為警查獲止,先向自大陸地區TikTok網站上,以每件商品100至980元不等之價格購入如附表二所示商品後,在其彰化縣○○鎮○○路0段00巷00號住處內,以上網設備連結網路,並於TikTok網站上以帳號「OOOOOOOOOOOO」(賣場名稱:「OOOOOO的衣舖」)刊登販售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商品之事實。 3 ㈠告訴人瑞士商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提供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註冊/審定號01770997)、真仿品意見書(114年度偵字第13509號,卷第67頁至69頁) ㈡告訴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提供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註冊/審定號00949839、00110464、00831851、00843926、00807679、00793186、00418079、00827212、01552668、01182808、00949840、00831283)、鑑定報告書(114年度偵字第13509號,卷第81頁至105頁)、授權書(114年度偵字第13509號,卷第113頁至125頁) ㈢被害人英商布拜里公司(BURBERRY LIMITED)委任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函(114年度偵字第13509號,卷第133、149頁)、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商標權人商品辨識意見書(114年度偵字第13509號,卷第135頁至139頁)、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註冊/審定號01302925、00906192、02032435、01040536、01040361)(114年度偵字第13509號,卷第141頁至145頁)、授權委任狀(114年度偵字第13509號,卷第147至148頁) ㈣被害人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YVES SAINT LAURENT)委任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函(114年度偵字第13509號,卷第151、165頁)、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商標權人商品辨識意見書(114年度偵字第13509號,卷第153頁)、提供之商標註冊資料(註冊/審定號00257547、01664309、00257549、01682740)、被害人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YVES SAINT LAURENT)委任狀(114年度偵字第13509號,卷第163至164頁) ㈤被害人固喜歡固喜公司(GUCCIO GUCCI S.P.A.)委任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函(114年度偵字第13509號,卷第167、191頁)、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商標權人商品辨識意見書(114年度偵字第13509號,卷第169頁至175)、被害人固喜歡固喜公司(GUCCIO GUCCI S.P.A.)提供之商標註冊資料(註冊/審定號01790132、01552675、00732681、01167984、01713754、01169996、00091512、00212069、01989725)(114年度偵字第13509號,卷第177頁至188頁)、委任狀(114年度偵字第13509號,卷第189頁至190頁)、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商標權人商品辨識意見書(114年度偵字第13509號,卷第193頁至206頁) ㈥被害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 SARL)委任狀(114年度偵字第13509號,卷第207頁)、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能力證明書(114年度偵字第13509號,卷第209頁) ㈦被害人法商巴黎世家(BALENCIAGA)委任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函(114年度偵字第13509號,卷第211頁)、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商標權人商品辨識意見書(114年度偵字第13509號,卷第213頁至215頁)、被害人法商巴黎世家(BALENCIAGA)提供之商標註冊資料(註冊/審定號01211895)、委任狀(114年度偵字第13509號,卷第219頁) ㈧理律法律事務所鑑定被害人即商標權人「法商賽玲有限公司(CELINE)」函暨陳報鑑定結果與相關說明(114年度偵字第13509號,卷第223頁至第263頁)、查扣表估價表(114年度偵字第13509號,卷第265頁)、法商賽玲有限公司(CELINE)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註冊/審定號01123729、00326056、01438674、02191221、02129267)(114年度偵字第13509號,卷第267頁至第287頁) ㈨理律法律事務所鑑定被害人即商標權人「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Christian Dior Couture)函暨陳報鑑定結果與相關說明(114年度偵字第13509號,卷第297頁至第433頁)、查扣表估價表(114年度偵字第13509號,卷第435頁至437頁)、「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Christian Dior Couture)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註冊/審定號00665808、00106179、00567497、02156441、01655809、00642377、00831294、01888161、02109899、02380825)(114年度偵字第13509號,卷第439頁至第471頁) ㈩理律法律事務所鑑定被害人即商標權人「美商諾菲斯服飾公司(The North Face Apparel Corp.)」函暨陳報鑑定結果與相關說明(114年度偵字第13509號,卷第481頁至第483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審定號01222171、01227587)(114年度偵字第13509號,卷第485頁至第495頁)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0月15日刑智財三字第1136126299號函及證物採證照片(114年度偵字第13509號,卷第497頁至第525頁)、The Identification Report of Genuine and Counterfiet Products、(譯文)真仿品辨識報告(114年度偵字第13509號,卷第527頁至第529頁) 博仲法律事務所鑑定意見書(受被害人法商埃爾梅斯國際(Hermès International)委託)(114年度偵字第13509號,卷第531頁至第535頁)、博仲法律事務所鑑價報告書(114年度偵字第13509號,卷第593頁) 博仲法律事務所回覆有關本案查扣之迪士尼商標商品不予鑑定之112年8月22日電子郵件 證明: 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物品,經送鑑定確認為仿冒商標商品(不含附表二編號第9號、第31號其中5件)之事實。

二、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95年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95年台上字第468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核被告所為,係涉犯違反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自112年7月14日起至113年8月2日12時許為警查獲止,於TikTok社群網站上以帳號「OOOOOOOOOOOO」(賣場名稱:「OOOOOO的衣舖」)刊登販售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商品,而自112年7月14日起至113年6月11日止刊登販售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營業性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依上開說明,請論以集合犯1罪。又被告以一販賣行為,同時侵害數商標權人之法益,而同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四、至報告意旨認被告就附表二編號第9號及第31號所示之物,亦均涉犯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犯行,然查,上開附表二編號第9號及31號之其中5件商品,因鑑定人無法辨識,此有真仿品意見書及商標權人商品鑑識意見書在卷可稽(114年度偵字第13509號,卷第69、127頁),而無從認定乃屬仿冒商標之商品,自難就被告陳列、持有、販賣上揭商品之所為,逕以前揭罪責相繩。惟此部分如認構成犯罪,則與前揭起訴部分之基本社會事實尚屬同一,同受前開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五、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二除附表編號第9號及31號之其中5件所示以外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均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又被告自陳共計販售仿冒商標商品不法所得159萬7,048元,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二)至扣案如附表二附表編號第9號及31號之其中5件所示之物,或因鑑定人無法鑑定、或不予鑑定,此部分尚無從認定係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亦無證據足認係違禁物或其他應行沒收之物,爰不予請求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檢 察 官 陳 顗 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鍾 佳 芬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商標法第97條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第

1 項商品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註:本條尚未施行,現行有效條文為 105.11.30 版之第 97

條】修正前條文:

第 97 條(105.11.30 版)(罰則)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一:

編號 註冊/審定號 商標名 專用期限 商標權人 1 0177997(卷第67頁) MICHAEL KORS 115年5月15日 告訴人瑞士商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 2 00949839(卷第81頁) LOUIS VUITTON 120年7月15日 告訴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3 00110464(卷第83頁) LOUIS VUITTON(墨色) 118年1月31日 告訴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4 00831851(卷第85頁) LOUIS VUITTON 117年2月15日 告訴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5 00843926(卷第87頁) FLEUR dans un cercle(figurative)(annexed) 118年3月15日 告訴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6 00807679(卷第89頁) FLEUR dans un cercle(figurative)(annexed) 117年6月30日 告訴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7 00793186(卷第91頁) FLEUR (figurative)(annexed) 117年1月15日 告訴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8 00418079(卷第93頁) LV 118年1月31日 告訴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9 00827212(卷第95頁) LV logo(figurative) 117年3月15日 告訴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10 01552668(卷第97頁) Monogram Canvas 121年11月30日 告訴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11 01182808(卷第99頁) FLEUR dans un losange(fig.) 114年11月15日 告訴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12 00949840(卷第101頁) LV logo(figurative) 120年7月15日 告訴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13 00831283(卷第103頁) FLEUR (figurative)(annexed) 117年12月15日 告訴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14 01302925(卷第141頁) BURBERRY 117年2月29日 被害人英商布拜里公司(BURBERRY LIMITED) 15 00906192(卷第143頁) BURBERRYS CHECK 119年9月15日 被害人英商布拜里公司(BURBERRY LIMITED) 16 02032435(卷第145頁) TB Monogram 118年12月31日 被害人英商布拜里公司(BURBERRY LIMITED) 17 01040536(卷第103頁) BURBERRY 116年2月15日 被害人英商布拜里公司(BURBERRY LIMITED) 18 01040361(卷第103頁) Equestrian Knight Device 122年4月15日 告訴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19 00257547(卷第157頁) YSL(LABEL) 123年9月15日 被害人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YVES SAINT LAURENT) 20 01664309(卷第159頁) SAINT LAURENT PARIS/LABEL 113年8月31日 被害人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YVES SAINT LAURENT) 21 00257549(卷第157頁) YVES SAINT LAURENT(LABEL) 123年9月15日 被害人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YVES SAINT LAURENT) 22 01682740(卷第157頁) SAINT LAURENT 113年12月15日 被害人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YVES SAINT LAURENT) 23 01790132(卷第177頁) GG(20)WITHOUT SHADOWS 115年8月31日 被害人固喜歡固喜公司(GUCCIO GUCCI S.P.A.) 24 01552675(卷第179頁) GG(18)textile 121年11月30日 被害人固喜歡固喜公司(GUCCIO GUCCI S.P.A.) 25 00732681(卷第180頁) GUCCI(墨色) 116年8月31日 被害人固喜歡固喜公司(GUCCIO GUCCI S.P.A.) 26 01167984(卷第181頁) GREEN/RED/GREEN STRIPE DEVICE 115年10月15日 被害人固喜歡固喜公司(GUCCIO GUCCI S.P.A.) 27 01713754(卷第182頁) Red blue stripe 114年7月31日 被害人固喜歡固喜公司(GUCCIO GUCCI S.P.A.) 28 01169996(卷第183頁) GG(17) 114年6月15日 被害人固喜歡固喜公司(GUCCIO GUCCI S.P.A.) 29 00091512(卷第185頁) GUCCI,logo low case letters, initial in capital letter 114年8月15日 被害人固喜歡固喜公司(GUCCIO GUCCI S.P.A.) 30 00212069(卷第186頁) GUCCI(墨色) 116年8月31日 被害人固喜歡固喜公司(GUCCIO GUCCI S.P.A.) 31 01989725(卷第187頁) GUCCI 122年5月15日 被害人固喜歡固喜公司(GUCCIO GUCCI S.P.A.) 32 01211895(卷第217頁) BALENCIAGA 115年5月31日 被害人法商巴黎世家(BALENCIAGA) 33 01123729(卷第267頁) CELINE 123年10月15日 被害人即商標權人「法商賽玲有限公司(CELINE)」 34 00326056(卷第271頁) CELINE 115年5月15日 被害人即商標權人「法商賽玲有限公司(CELINE)」 35 01438674(卷第273頁) BLASON logo nouvelle version2 119年10月31日 被害人即商標權人「法商賽玲有限公司(CELINE)」 36 02191221(卷第277頁) CELINE and logo Triomphe 123年12月15日 被害人即商標權人「法商賽玲有限公司(CELINE)」 37 02129267(卷第217頁) Blason Logo 120年3月15日 被害人即商標權人「法商賽玲有限公司(CELINE)」 38 00665808(卷第439頁) Dior 117年10月31日 被害人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Christian Dior Couture) 39 00106179(卷第441頁) DIOR DESIGN(墨色) 117年10月31日 被害人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Christian Dior Couture) 40 00567497(卷第443頁) Christian Dior 121年7月31日 被害人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Christian Dior Couture) 41 02156441(卷第445頁) CHRISTIAN DIOR AND DEVICE 120年7月15日 被害人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Christian Dior Couture) 42 01655809(卷第449頁) Nouveau logo CD 123年7月15日 被害人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Christian Dior Couture) 43 00642377(卷第453頁) CD design 123年4月30日 被害人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Christian Dior Couture) 44 00831294(卷第455頁) "O"device 117年12月15日日 被害人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Christian Dior Couture) 45 01888161(卷第459頁) DEVICE 116年12月15日 被害人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Christian Dior Couture) 46 02109899(卷第463頁) SADDLE(device) 119年12月15日 被害人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Christian Dior Couture) 47 02380825(卷第467頁) ABCDIOR 123年5月31日 被害人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Christian Dior Couture) 48 01222171(卷第485頁) THE NORTH FACE 115年7月31日 被害人即商標權人「美商諾菲斯服飾公司(The North Face Apparel Corp.) 49 01227587(卷第491頁) THE NORTH FACE APPAREL CORP. 115年8月31日 被害人即商標權人「美商諾菲斯服飾公司(The North Face Apparel Corp.)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名稱 商標權人 數量 鑑定報告 鑑定結果 備註 1 仿冒LV襪子 告訴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25套(雙) LOUIS VUITTON鑑定報告書(檔號:LVTW2409035) 與真品標準不符 本署114年度大保字第51號(第1箱) 2 仿冒LV眼鏡 告訴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4件(副) LOUIS VUITTON鑑定報告書(檔號:LVTW2409035) 與真品標準不符 本署114年度大保字第51號(第1箱) 3 仿冒LV衣服 告訴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4件 LOUIS VUITTON鑑定報告書(檔號:LVTW2409035) 與真品標準不符 本署114年度大保字第51號(第1箱) 4 仿冒LV圍巾 告訴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3件 LOUIS VUITTON鑑定報告書(檔號:LVTW2409035) 與真品標準不符 本署114年度大保字第51號(第1箱) 5 仿冒LV皮件 告訴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237件 LOUIS VUITTON鑑定報告書(檔號:LVTW2409035) 與真品標準不符 本署114年度大保字第51號(第6至10箱) 6 仿冒BURBERRY眼鏡 被害人英商布拜里公司(BURBERRY LIMITED) 6件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商標權人商品辨識意見書(113年9月16日) 確認商品為仿冒品 本署114年度大保字第51號(第2箱) 7 仿冒BURBERRY上衣 被害人英商布拜里公司(BURBERRY LIMITED) 2件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商標權人商品辨識意見書(113年9月16日) 確認商品為仿冒品 本署114年度大保字第51號(第2箱) 8 仿冒BURBERRY褲子 被害人英商布拜里公司(BURBERRY LIMITED) 1件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商標權人商品辨識意見書(113年9月16日) 確認商品為仿冒品 本署114年度大保字第51號(第2箱) 9 仿冒BURBERRY髮箍 被害人英商布拜里公司(BURBERRY LIMITED) 4件 商標權人商品辨識意見書 無法辨識 本署114年度大保字第51號(第2箱) 10 仿冒YSL皮件 被害人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YVES SAINTLAURENT) 18件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商標權人商品辨識意見書(113年9月16日) 確認商品為仿冒品 本署114年度大保字第51號(第2箱) 11 仿冒GUCCI皮件 被害人固喜歡固喜公司(GUCCIO GUCCI S.P.A.) 60件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商標權人商品辨識意見書(113年9月16日) 確認商品為仿冒品 本署114年度大保字第51號(第12箱) 12 仿冒GUCCI帽子 被害人固喜歡固喜公司(GUCCIO GUCCI S.P.A.) 3件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商標權人商品辨識意見書(113年9月16日) 確認商品為仿冒品 本署114年度大保字第51號(第3箱) 13 仿冒GUCCI眼鏡 被害人固喜歡固喜公司(GUCCIO GUCCI S.P.A.) 8件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商標權人商品辨識意見書(113年9月16日) 確認商品為仿冒品 本署114年度大保字第51號(第2箱) 14 仿冒GUCCI褲子 被害人固喜歡固喜公司(GUCCIO GUCCI S.P.A.) 1件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商標權人商品辨識意見書(113年9月16日) 確認商品為仿冒品 本署114年度大保字第51號(第3箱) 15 仿冒GUCCI衣服 被害人固喜歡固喜公司(GUCCIO GUCCI S.P.A.) 8件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商標權人商品辨識意見書(113年9月16日) 確認商品為仿冒品 本署114年度大保字第51號(第3箱) 16 仿冒GUCCI髮箍 被害人固喜歡固喜公司(GUCCIO GUCCI S.P.A.) 2件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商標權人商品辨識意見書(113年9月16日) 確認商品為仿冒品 本署114年度大保字第51號(第2箱) 17 仿冒CHANEL皮件 被害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 SARL) 67件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商標權人商品辨識意見書(113年9月16日) 確認商品為仿冒品 本署114年度大保字第51號(第4箱32件、第5箱35件) 18 仿冒CHANEL襪子 被害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 SARL) 25套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商標權人商品辨識意見書(113年9月16日) 確認商品為仿冒品 本署114年度大保字第51號(第1箱) 19 仿冒CHANEL眼鏡 被害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 SARL) 15件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商標權人商品辨識意見書(113年9月16日) 確認商品為仿冒品 本署114年度大保字第51號(第1箱) 20 仿冒CHANEL帽子 被害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 SARL) 3件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商標權人商品辨識意見書(113年9月16日) 確認商品為仿冒品 本署114年度大保字第51號(第2箱) 21 仿冒CHANEL衣服 被害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 SARL) 8件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商標權人商品辨識意見書(113年9月16日) 確認商品為仿冒品 本署114年度大保字第51號(第2箱 22 仿冒CHANEL皮件 被害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 SARL) 1件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商標權人商品辨識意見書(113年6月20日) 確認商品為仿冒品 本署114年度大保字第51號(第4箱,網購證物) 23 仿冒BALEUCIAGA上衣 被害人法商巴黎世家(BALENCIAGA) 6件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商標權人商品辨識意見書(113年9月16日) 確認商品為仿冒品 本署114年度大保字第51號(第3箱) 24 仿冒CELINE襪子 法商賽玲有限公司(CELINE) 15套 理律法律事務所114年2月6日2025-00442號函 扣案商品為仿冒品 本署114年度大保字第51號(第1箱) 25 仿冒CELINE皮件 法商賽玲有限公司(CELINE) 7件 理律法律事務所114年2月6日2025-00442號函 扣案商品為仿冒品 本署114年度大保字第51號(第1箱) 26 仿冒DIOR襪子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Christian Dior Couture) 10套 理律法律事務所114年2月6日2025-00443號函 扣案商品為仿冒品 本署114年度大保字第51號(第1箱) 27 仿冒DIOR皮件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Christian Dior Couture) 33件 理律法律事務所114年2月6日2025-00443號函 扣案商品為仿冒品 本署114年度大保字第51號(第4箱) 28 仿冒The North Face帽子 「美商諾菲斯服飾公司(The North Face Apparel Corp.) 9件 理律法律事務所2024年11月1日函所附真仿品鑑識報告 扣案商品為仿冒品 本署114年度大保字第51號(第1箱) 29 仿冒Hermès眼鏡 被害人法商埃爾梅斯國際(Hermès International) 21件 博仲法律事務所鑑定書(113年12月3日)、鑑價報告書(113年12月3日) 扣案商品為仿冒品 本署114年度大保字第51號(第1箱) 30 仿冒Hermès皮件 被害人法商埃爾梅斯國際(Hermès International) 51件 博仲法律事務所鑑定書(113年12月3日)、鑑價報告書(113年12月3日) 扣案商品為仿冒品 本署114年度大保字第51號(第11箱) 31 仿冒MK皮件 告訴人瑞士商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 9件 貞觀法律事務所真仿品報告書(2024年10月14日) 扣案商品為仿冒品(其中5件因與註冊商標有別,故不進行真仿品辨識) 本署114年度大保字第51號(第3箱)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裁判日期:2026-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