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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聲簡再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簡再字第1號聲 請 人即受判決人 許文耀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114年度簡字第2384號第一審確定判決(起訴案號:114年度偵字第1976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文耀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許文耀不服本院114年度簡字第2384號確定判決(下稱原判決),具狀聲請再審,惟未檢附原判決繕本,且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郁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日期:202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