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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7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洪嘉陽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洪嘉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嘉陽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63410號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7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裁判日期:2026-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