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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0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昆賢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昆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昆賢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611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2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陵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喻涵

裁判日期:2026-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