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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01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宥鈞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宥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宥鈞因侵占等案件,前案假釋出監後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報護管束;後案於假釋後更定刑期2年1月,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7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侵占、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594號判決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確定,嗣緩刑經撤銷;又因誣告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簡字第20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13年12月31日入監接續執行,因符合假釋要件,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於115年5月11日假釋出監。嗣上開罪刑另經本院以115年度聲字第3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受刑人因刑期變更,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核算結果,仍符合假釋要件,上開假釋應予維持,檢察官乃聲請裁定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情,有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本院115年度聲保字第72號、115年度聲字第348號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94號判決、114年度簡字第2087號刑事簡易判決、法務部矯正署115年7月2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500265850號、第1150026585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執更丁字第576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憑。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14年度簡字第2087號),經審核上揭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裁判日期:2026-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