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38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藤興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藤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藤興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9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23110號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原交易字第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