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49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洪勝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洪勝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洪勝峰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並各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10年2月確定,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2月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0383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簡字第205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明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