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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6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65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謝東成上列被告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日期欄內關於「114年4月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5年4月1日」。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日期欄內關於裁定日期「114年4月1日」之記載,因本件裁定年度應為115年,故114年顯係誤載,應更正為「115年4月1日」,爰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裁判日期:20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