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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6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60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偉達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偉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偉達前因詐欺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聲請書誤載為臺中監獄,逕予更正)執行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2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111年4月26日入監接續執行(嗣上開罪刑另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15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9月確定),受刑人並於115年2月4日經法務部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037000號函核准假釋(以原有期徒刑接續執行合計6年為基礎),有法務部矯正署115年2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03700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及本院114年度聲字第1513號裁定等各1份在卷可稽,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3年度原訴字第13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陵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喻涵

裁判日期:202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