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418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駿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0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駿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楊駿一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二、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審酌受刑人所犯數罪,均屬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犯案時間有明顯區隔,獨立性甚高,本院以書面方式酌留期間予受刑人陳述意見機會,迄未獲覆,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稽,已保障其陳述意見之機會等事項,裁定本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