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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43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437號聲 請 人 林榮祥即 被 告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115年度交易字第59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知錯,不該吸食毒品後駕車上路,以後不再施用毒品,遭查獲移送時,被告駕駛之車輛已在警局,後來家人要領車時,車輛卻已遺失,嗣又通知車輛已成一堆廢鐵,請求准許交保以代替羈押,讓被告能夠尋找車輛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應予羈押,而於民國115年8月20裁定羈押在案。

三、被告前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要與本院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無涉,衡以本案所致法益侵害程度、公共利益及被告人身自由所受侵害等因素,仍足認本案非羈押被告,無從防免被告再犯,有羈押之必要,是其具保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趙佳瑜

裁判日期:2026-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