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471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阿牛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0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阿牛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理 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含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情形),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張阿牛因傷害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亦請求檢察官就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並就定刑表示意見,有受刑人民國115年9月1日定刑聲請書及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茲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罪所侵害之法益、動機、行為、犯罪區間、各罪之量刑事由、造成之損害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秀香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傷害 傷害 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10月18日 113年12月18日 113年7月25日至同年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63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963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6354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420號 114年度訴字第50號 115年度簡字第1209號 判決日期 114年3月14日 114年4月11日 115年5月13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420號 114年度訴字第50號 115年度簡字第120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4年4月9日 114年5月14日 115年6月17日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312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02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5859號 編號1至2之罪,業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7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編 號 4 5 罪 名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違反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3年11月5日 113年11月22日至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9582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4492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5年度簡字第1212號 115年度金訴字第200號 判決日期 115年5月13日 115年5月28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5年度簡字第1212號 115年度金訴字第20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5年6月17日 115年7月1日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5863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5800號